Monday, May 10, 1999

黑眼圈皇家调查委员会报告书

针对安华已给予直接证据有关他被鉛眼、拷手、毒打、伤势、未验伤前的情况、多翻要求接受恰当的医疗等等,我们发现安华的供证都是实证。
也就是说,我们认为,丹斯里拉欣诺供证表示「没有指示手下将安华鉛眼及拷手」,以及「掌掴安华2次是因为安华出言激怒他」,皆是难以置信的。
对於安华事件,根据医药证明及其他警官的陈述,我们满意於安华的供证是无可置疑的。


基於以下理由:
(1)我们相信叶姓首席警长、沙立夫汀副警监及纳沙鲁汀所说的都是实证,即拉欣诺个人指示在安华被补後不久就将之鉛眼。而且,拉欣诺要将安华鉛眼的指示是应该提早将催函交予沙立夫汀副警监。

(2)当安华首次被带到6号小囚室时,他只是被鉛眼。相信是因为拿督耶谷较早时曾提过上述指示,有人从扣留所柜鮝拿了一对手铐进来,将安华拷在小囚室内。不过,当祖基菲助理警监及3名警员为安华记录身上物时,有关鉛布及手铐被取下。

(3)我们发现的事实是,在走近扣留所的大门时,拉欣诺有向警员证人打手势,我们驳回拉欣诺的否认。

(4)拉欣诺拒绝说明他的上述手势。他应该承认及说明为何作出这些手势。

(5)假设如拉欣诺所说的,他?没有发出上述指示,而是进入小囚室急想会见一位老友及听取被扣者的要求,我们发现,除了进入小囚室前发出清喉咙声音之外,拉欣诺?没有向他的老友发出一句的问候,或针对老友被鉛眼与手拷而表达惊讶。

(6)安华的证词中说当他被鉛眼时,他无法确认两位进入小囚室的身份。从警方进入他的屋子到他被殴前,他都获得警员们的尊敬,也顺从每位与他接触的警员。拉欣诺指安华突然间口出恶言“你这狗公”的行为,与安华事前的举止行态?不相符。

(7)对於拉欣诺的指示,他的律师郑宝德曾作出假设说安华曾说拉欣诺是「狗总警长」及「狗政府」。不过,拉欣诺在他自己供证时却避开任何涉及激怒的事情,也没有解释他在进入小囚室见安华之前的精神状况。

(8)如果正如拉欣诺所说,安华在未被殴前恶言激怒他,安华被殴後又大喊「为何你殴打我?」就没有意义了。

(9)郑宝德律师向证人拿督米约假设安华被捕时对拉欣诺发出极度侵略言词来激怒他,是错误的证,因为有关虔指为激怒的事件是经过思考後发生的。

(10)拉欣诺表示他已完全记不起捶打安华的事,只记得有掌掴安华两下,这也是不相符的:
(A)他自己所承认的两个巴掌已造成安华跌落到石板上
(B)拉欣诺已无法记得他究竟殴击安华多少次
(C)阿都哈林医生所提供的医药证显示安华是被一个钝物殴打至少4次,分别在头部及颈部,也被掌掴两次
(D)拿督南利与拿督耶谷俩人合将拉欣诺拉离安华的小囚室,避免继续再发生殴打的情况。


(11)在殴打安华的3天前,拉欣诺於98年9月24日发?新闻,指安华「平安无恙」是让人无法接受的。
(12)当安华的伤势於9月29日被公众知晓後,拉欣诺保持缄默。

(13)拉欣诺於99年1月向玛再因助理总监否认他没有殴打安华,因为这样做会显示他有罪,已可以发现他自己知道他对安华的所作所为是错的。

(14)拉欣诺的第2个理由是他?没有向玛再因承认,因为他没有获得法律援助,这也是无法让人接受的。拉欣诺可以向总检察署的法律官员咨询,後者在他殴打安华後即刻回到第30楼时有在场,甚至在事後的任何时候,也可以咨询任何私人界的律师。

(15)当他的证词与他的高级警官有所出入时,拉欣诺没有尝试解释为何这些证词与他本身的完全相反。

第三部份——参考范畴
————

(1)在诠释参考用词的正确意义时,皇家调查委员会留意到,当发生任何因马来文用词与英文翻译用词上的差?时,将以国文为准。

(2)根刑事法典第319项条文阐译,
CEDERA:任何人或事,对他人造成病痛、生病或体弱,都可以被称为CEDERA。
HURT:任何人导致他人疼痛、生病或体弱,都可以被称为造成HURT。

(3)根刑事法典第44项条文阐译,
BENCANA:任何因为触犯法律而导致身体、思想、名誉或财产上的损伤。
INJURY:任何因为独犯法律而导致身体、思想、名誉或财产上的损伤。

(4)我们认为,只有刑事法典第319项条文之下的阐译,是参考范畴内的。

(5)刑事法典第32、33、34、35、36项条文,也与我们审听的伤势有关。这些条文摘文如

下:
第32项:形容举动,包括非法疏忽
第33项:“举动”及“疏忽、遗漏”
第34项:一群人共同行动每人负责,相等於单独行动的责任
第35项:举动是知法犯法的
第36项:後果是因为行动及疏忽所致
举例说:A蓄意致死Z,一半是因为给予Z食物时非法疏忽,另一半是因为殴打Z。A已承认谋杀。

(6)根刑事法典第107及108项条文,SUBAHAT或英文的ABETMENT是:
第107项条文:
(A)唆使任何人去进行一件事
(B)?用一人或多人去进行阴谋,如果有关举动或非法疏忽是遵照该阴谋进行
(C)有意共犯
第108项条文(唆使者):
一个人唆使犯下罪行、或可成为罪行的举动


(7)最後,虽然有关法律注解「警方监管候审」是指安华丧失活动的自由,我们认为,在这宗案件上,有关日子应该是从安华被捕日开始至到被转送往双溪毛糯监狱的日期,即9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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